海沧区引进重点高校毕业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沧区“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吸引重点高校毕业生到海沧就业、创业,不断提升海沧人才总量和质量,把海沧打造成人才聚集的高地,推动海沧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高校毕业生是指“985”、“211”工程高校(不含所属独立学院)及国家重点学科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0周岁。 第三条 在海沧区内设立人才公寓,提供给来海沧求职、就业、创业的重点高校毕业生居住,并给予以下优惠和配套: (一)求职期间参照在大学的住宿标准免费居住半年,半年期满后继续居住人才公寓的,按运行费的50%收取租金,一年后两年内按运行费收取租金,从入住起最长可租住2年。 (二)人才公寓套房本科生2人一室,研究生1人一室,配备床铺、热水器、空调等生活设施。建设无线智能社区,免费WIFI上网。求职期间确因生活困难的,经申请、审核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三)人才公寓由区建设局负责提供,委托国有企业下属物业公司管理,凭区人社局签发的“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入住。 第四条 对已在海沧实现就业的重点高校毕业生,协助办理接收人事档案关系等手续。愿意移入户口的,协助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符合《海沧区企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可申请购房及租房补贴,最高补助购房补贴60万元、租房补贴每月2000元。 第六条 定期征集海沧区内见习岗位,召开供需见面会;经海沧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及村(居)招收为见习人员的,经申请、审核,给予适当的见习补贴。 第七条 征集需求信息,定期举办重点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第八条 区政府成立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相应业务,为人才服务。 第九条 企业招用重点高校毕业生,签定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保1年以上的,每招用1人奖励企业2000元。 第十条 给予重点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与奖励: (一)符合《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给予相应场地租金补助,由创业人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符合《海沧区促进就业和民生保障十大措施》规定的,提供最高100万元的政府贴息贷款,由创业人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重点高校毕业生及国家重点学科毕业生由区人社局负责认定,认定时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补贴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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